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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07号),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获得陕西师范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三)函授、业余、网络教育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四)三门主干课程考核成绩均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

   (五)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并通过论文答辩,成绩良好或以上;

   (六)外国语水平达到以下任一条件(注: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1.2006年1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00分;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各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4.参加“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成绩不低于80分(按百分制计);

    5.参加陕西师范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

   (三)三门主干课程成绩未达到70分;

   (四)未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未达到良好或以上。

    第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在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一年内向远程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远程教育学院初审、学校教务处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过期不予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填写《陕西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材料;

   (二)远程教育学院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远程教育学院统一报送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如发现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将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授予救济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可向学位授予救济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复议。

第七条 本《细则》由陕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主干课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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